【本報訊】長沙灣警署的一名女雜工在○九年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壹傳媒集團旗下報章《蘋果日報》誹謗她涉及盜竊,案件去年提訊時,聆案官下令《蘋果》呈交涉案文件清單,但《蘋果》未有照做,女工因此昨日向高院聆案官申請剔除對方抗辯書,直接判她勝訴。聆案官否決女工申請,但就下令《蘋果》必須在下周內呈交誓章確認其文件清單內容。
女原告羅志清(譯音),被告依次是出版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印刷商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時任總編輯鄭明仁及時任記者謝明明(以下統稱被告)。原告指《蘋果》於○八年五月廿五日一篇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對她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禁制有關報道及要被告賠償。
聆案官在去年六月已要求被告交出當時採訪的原始材料,並用誓章確認已交出所有材料。但之後只有謝明明呈交誓章,其餘三被告均無任何行動,原告遂指被告無遵守判令,昨日要求獲判直接勝訴。惟聆案官表示就算他判原告勝訴,他亦無司法權限向被告頒發禁制令,只可判被告賠償。
原告律師取得原告指示後,放棄申請禁制令。之後與訟雙方陳詞,被告方面指他們因無新材料呈交,所以毋須再交新清單和誓章。聆案官最後裁定,本案情況未足夠直接判原告勝訴,但下令被告須在下周五前呈交誓章。
案件編號:HCA 215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