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原訟庭昨日在一宗不小心駕駛案的上訴判決中,揭出原審該案的裁判官之判決錯漏百出,甚至張冠李戴,混淆不同證人的證供,因而令上訴人獲得「放生」。胡國興法官強烈批評該名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的裁斷陳述書「滿目瘡痍,招人疑慮,可能會令市民對司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及態度減低,甚至失去信心」,因此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不穩妥,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且毋須重審。
上訴人林博文,原被控在前年十月二日傍晚,於旺角弼街駕駛一輛私家車時突然右轉,車頭撞向右側另一輛平排的私家車。他在去年九月於九龍城法院被控不小心駕駛罪,當時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下稱侯)判他罪成罰款四千元。上訴人事後提出上訴。
胡國興法官昨在判詞指,原審時控方傳召三名證人作供,依次是尾隨目睹兩車相撞之的士司機、被撞私家車的司機、及事後到場警員。侯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接納第一及三證人的證供,但就指第二證人的口供誇大反覆「在庭上一派胡言」;惟侯官在結論部分,卻將被撞私家車的司機,錯誤寫成第一證人;判詞指這令人無法知道,侯官是接納的士司機還是被撞車司機的供詞。
此外侯亦沒有分析第一與第二證人之間的證供分歧,為何接納第一而不接受第二證人的說法。胡官表示這份裁決書的質素,最少足以反映原審裁判官處理本案的質素。
此外,侯在裁決書中表示接納第一和第三證人的證供,但卻無列出是根據何種案中證據去支持。另外,侯亦有提到依靠上訴人在其車頭攝影機拍到的影片,已可斷定其駕駛態度不合標準,但侯卻無指出該片段,只拍到上訴人的車撞向另一車,卻沒拍到另一車之前的狀況,例如有否突然加速造成相撞等。
總結上述謬誤,胡官認為不論侯是手民之誤抑或錯誤理解證供,都令人疑慮其判決並不穩妥,因此定罪必須撤銷。胡官又指,據證供判斷,第二證人即被撞車的司機之駕駛態度,也有商榷之處,但因檢控時限已過,現時已無法追究。若在此情況下要上訴人接受重審,會有不公之處,故下令案件不用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 HCMA 45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