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角英皇道昌明洋樓去年三月二日發生升降機急墜事故,導致七人受傷,負責檢驗該升降機並簽發安全證明書的七十三歲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早前在東區法院承認違反《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昨被重判入獄五個月,成為首名因違反該條例而被判監的人。裁判官判刑時指基於案情極之嚴重,被告的工作偏離誠實、盡責的原則,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提醒負責檢查公用工具的人,要抱嚴謹負責態度,保障公眾安全。
雖然控方曾提交資料指過往同類控罪一般判罰款二千元,而感化官亦建議判七十三歲被告林志華接受社會服務令。惟裁判官判刑時強調公眾使用升降機時,其實是將自己的安全交託在維修員及工程師的手上,亦依賴工程師誠實地盡力履行其職責,但被告違反了上述的工作原則。裁判官稱,在平衡過公眾利益及案件嚴重性後,監禁為唯一合適的刑罰。雖然辯方曾表示會上訴,但被告最終願意接受判監。
被告林志華承認的三罪指他無按照規定,檢驗昌明洋樓五號升降機的懸吊纜索和曳引輪,並簽發虛假聲稱該升降機安全的證明書。案情指涉案升降機四條早已銹蝕的纜索幾乎同時間斷裂,而曳引輪坑道亦一早磨損,被告本應全面檢驗四條共長八十米的纜索,但他只檢驗了當中的九十厘米。
至於一同被控的升降機保養承辦商信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等另外四名被告,則不認罪,案件將於四月二十九日進行第二次預審。
案件編號:ESS 30751-6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