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誹謗青松觀《壹週刊》賠款

屯門青松觀於四年前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誹謗,被告終願意賠款求和。青松觀決定接受被告支付的三十萬零一元賠償另加訟費,與被告庭外和解。青松觀昨透過律師在高院公開宣讀一份恢復自己聲譽的聲明,指涉案報道對青松觀所作的一切指控均並非事實,案件正式告一段落。

賠逾30萬另付訟費

○九年九月十日出版的第1018期《壹週刊》內刊登了涉案報道,標題是「明抄地產商 青松觀賣龕花暴利13倍」。原告青松觀有限公司認為該報道的內容失實及屬於誹謗,遂於一○年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誹謗。兩名被告包括該刊出版商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負責編輯和刊登涉案報道的編輯李志豪。

被告早前提出支付三十萬零一元給原告,作為雙方和解條件,若原告接納該筆款項及了結這場訴訟,被告更會賠償訟費給原告,原告亦可在法庭上公開宣讀聲明以恢復其聲譽。原告決定接受有關和解條件。原告的律師昨表示,雙方已對原告在法庭上公開宣讀的聲明內容沒有異議。被告昨亦沒有派代表出庭。

該聲明指,涉案報道指控原告推售骨灰龕的手法猶如地產商賣樓花,並指控原告以不恰當手法推售骨灰龕以牟取暴利,原告認為涉案報道的內容失實兼屬誹謗,並嚴重損害原告作為一家提供公眾福利服務的非牟利宗教機構的信用和聲譽,遂向兩名被告提出訴訟。

庭上讀聲明還聲譽

原告認為在法庭上讀出該份公開聲明可恢復原告聲譽,與被告和解可節省法庭寶貴時間及不必要的訟費,故原告決定接受被告的賠款及了結這宗訴訟。原告最後在庭上嚴正聲明,涉案報道內容對原告所作的一切指控均並非事實,原告會根據一貫忠誠務實的宗旨繼續向公眾提供福利及慈善服務。

案件編號:HCA 47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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