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事務管理局轄下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昨通過對社論形式節目及個人意見節目作出多項建議修訂,包括持牌廣播機構的節目內如含有持牌機構意見時,應在節目中作出聲明。委員會稍後把建議呈交通訊局,建議獲批准後的兩個月生效。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昨進行公開會議,委員一致通過有關建議。委員徐尉玲表示,持牌機構內行使控制的人士如董事及主要人員,在所屬機構製作的節目中發表言論,不應被視為個人意見。
主席黃應士指,如有關節目含有持牌機構意見,須在節目內標示「以下節目主持人的言論代表該台意見」的字眼,並讓不同意見在同一節目內播放,但為免妨礙營運,故建議有關機構可於合理時間內,在同一節目播放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