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首宗檢控 公司違法傳訊息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首次引用《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檢控本地一間旅遊公司,指該公司涉嫌違例向已在《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上登記的傳真號碼,發送商業傳真訊息。案件昨於觀塘法院提堂,被告一方並無律師,其公司代表申請暫時毋須答辯,指需時審閱控方文件,裁判官將案押後四月十日再訊。

本案是《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七年實施以來,首宗被檢控個案,有關傳票詳情指,被告明星國際旅遊有限公司於去年六月廿三日、六月廿九日及七月十九日,違反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於去年五月十三日向被告公司發出的執行通知,即沒有按通訊局要求停止向一個已列於《拒收傳真訊息登記冊》上的傳真號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事後已裝電腦篩選系統

記者昨上門被告公司位於觀塘一工業大廈的辦公室採訪,上址是以「天力旅遊」的名義經營,在上午曾代表公司出庭應訊的秘書余先生回應查詢時指,事發時只是一如以往向約一千六百間香港旅遊業議會的會員旅行社,發送作為業務交流的傳真訊息,最終因一間旅遊界同業的投訴而惹上官非。而其公司收到通訊局的警告後,已即時停止向同業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事後更已付錢安裝了相關電腦篩選系統,避免再發生向已列在「拒收登記冊」上的傳真號碼發送電子訊息。

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卅九條指,任何人違反根據第卅八條(管理局可發出執行通知)向他送達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罰款是十萬元,再犯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

案件編號:KTS 11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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