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醫療廢物的處理、收集和處置主要受到《廢物處置條例》(香港法例第354章)及《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香港法例第354O章)規管。醫院、診所及化驗室的日常運作都會產生醫療廢物,主要包括具傳染性的廢物及利器、化驗所廢物、人體和動物組織、血液、棉花球和敷料等。由於醫療廢物可傳染疾病,處理時亦有機會被鋒利的針頭割傷或刺傷,假若處理不當,會對醫護人員、工作場地員工、清潔工人、廢物處理者和巿民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險。
一般情況下,處理、收集和處置醫療廢物的從業員均須穿戴手套及防護衣服。基本衞生至為重要,清洗設施應設於方便地點。若一些傳染性較高的醫療廢物在運送或收集途中意外散落,相關人士應立即在現場把待棄物重新包裹。經妥善處理後,應用適當消毒劑徹底清潔受污染現場,減低細菌和病毒散播風險。
處理醫療廢物的從業員雖然會遇到獨特的職業安全與健康風險,但在一套有效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及法律框架下,可保障他們免受傷害。
處理上述醫療廢物的從業員,須遵從一套良好工作守則和按照法例精神,落實安全措施,正確處理醫療廢物。在確保個人、同事、公眾和環境的安全情況下,把醫療廢物運到適當地點棄置。
職業安全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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