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談到《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修訂草案稿)》在廣東推行已不合時宜,是因為有關的《條例》內容,基本上是七、八年前根據當時的國情環境而開始制訂的,那時候正是中國製造業最興旺的時期,每年均有大幅度的貿易順差,不過工人的薪酬仍處於低水平,大量的農民工亦普遍沒有維權的意識,所以國家要設定機制來保障工人權益,讓經濟成果得以全民分享,這是可以理解的。
但隨着時間的轉移,而今情況已有了很大的變化。首先是近年來國際經濟環境轉壞,嚴重影響中國出入口貿易,甚多企業生意大不如前;其次是國家對環保日益重視,要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減污減廢,提出的標準更高於歐美等發達國家,令企業在這方面成本開支大增;還有就是政府近年對保障勞動者權益已制訂了不少法規,包括工會法、勞動法、「五險一金」等社會保障,加上每年雙位數的工資增幅,勞工待遇已大幅提升。這些保障職方的措施,比起香港有過之而無不及,有些企業甚至認為單是這些,已成為企業沉重的財政包袱。
近兩年來,珠三角的港資企業數量大減,都是因為經營成本過高而被迫他遷或結業,這現象反映出企業的困境。若這個時候,廣東省施行《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對很多中小企來說,可能是一個「災難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