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誤殺等「例外罪行」倡設緩刑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所列的例外罪行,新建議意味附表列明的罪行如強姦、誤殺、非禮等,今後可被判處緩刑。法改會指出,現行附表只涵蓋部分罪行,或造成不公平;法官及裁判官行使酌情權亦不應受到限制,以便他們可基於罪行的情節和罪犯的情況而作出公正和適當的判刑,包括可選擇暫緩執行扣押刑罰。不過,警務處處長及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等卻反對建議,認為監禁可起阻嚇作用。

矯法律不公平和隨時性

法庭現時不得就附表所列約十個範疇的罪行選擇判處緩刑,包括意圖謀殺、販運危險藥物、無牌管有槍械、搶劫及若干性罪行。法改會昨發表報告書,指一些嚴重罪行不在附表之上,但一些較輕微的罪行卻見於附表,例如罪犯被裁定犯了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法庭可判處緩刑。反之,若被裁定企圖非禮罪行,由於這是一項例外罪行,法庭必須判處該罪犯即時監禁,令人覺得法律存在不公平和隨意性。

法改會秘書黃繼兒表示,毋須擔心廢除例外罪行會令社會受害的風險增加,又或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以為可暫緩執行刑期的罪行並不嚴重,因香港的法官及裁判官會考慮罪行的嚴重程度和罪犯的情況後,在不受任何束縛之下適當地行使其判刑酌情權。廢除附表3的建議,適用於成年罪犯以及年齡介乎十六至二十一歲的青少年罪犯。

法改會去年六月就此課題發表諮詢文件,贊成建議的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等廿八個人士及團體,另有五宗反對,包括警務處處長、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風雨蘭等,反對理由包括法庭已有足夠判刑選擇、擔心罪案率上升等。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