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收取「加一服務費」早已在香港飲食文化中約定俗成,個別食肆更會在新春期間收取「加二」甚至更多費用。然而,新《商品說明條例》自去年實施後,有關收費的合理及合法性均備受質疑。「加一服務費」是否必須繳付,或僅屬自願打賞性質,法律界人士指需視乎標示文字的表達而定;海關則提醒食肆,列出收費資料時,應避免出現誤導性遺漏,否則有機會違反新例。
港人到食肆用膳,大多對餐牌上列出「加一服務費」一項習以為常,但陳先生(化名)卻因一次不快用膳經歷,對這項約定俗成的「必然收費」提出疑問。陳日前與家人在北角一間食肆用膳時,遇上職員「十問九唔應」,結帳時餐廳仍以餐牌上有註明「多謝加一服務費」為由收費,陳坦言不能接受,「話明係『服務費』,但間餐廳根本冇『服務』可言,而且佢只係話『多謝』加一,咁即係『貼士』,應該由個客決定畀唔畀!」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指出,食肆收取服務費原意為獎勵員工,新春期間收取「加二」或更多費用則是對「冇得收爐」的員工作補償,但亦承認現時大部分食肆會視「加一服務費」為收入之一,並不會直接交給員工。
黃又透露,近年亦聞悉業內有收取服務費的消費糾紛,但坦言暫不常見,「始終呢個習慣喺香港行咗好多年,通常啲客入得去間舖頭幫襯,理論上已經知要收『加一』,咁當然食肆都有責任講清楚!」
至於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則說,「加一服務費」是否屬必須繳付費用、抑或屬自願打賞性質,要視乎字眼的表達,「如果餐牌上面清楚註明『另設』或者『收取』加一服務費,咁呢個說明係有法律效用,食客係必須要畀錢,但如果用『多謝』呢類咁含糊嘅字眼就比較牽強,會有爭議。」但梁亦指「加一」服務費屬商業決定,食肆可自行釐訂服務費,建議市民光顧食肆時多加留意額外收費,避免不必要爭拗。
香港海關發言人表示,去年七月實施的新《商品說明條例》沒有禁止商戶收取額外服務費,但強調倘商戶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重要資料,即屬誤導性遺漏。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亦建議食肆於店舖門外、餐廳當眼處或餐牌上清晰標示服務費,以免爭拗。
記者:何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