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政治可隨意解釋法律?

法律由誰人、按甚麼方法詮釋?大陸法與普通法的差別,在於大陸法即成文法,成文既定,不易隨意詮釋,只能按法學作學理性研究,從而作出律義解釋。大陸法以成文為基礎,故嚴謹細緻,並同時排除成文以外的猜度。

反觀普通法沒有成文的最後根據,只依案例。不過,凡事未必各個方面相同,每案之間的差別使引用案例產生問題。除了案例是否適用之外,還有時間差別,若案例產生在幾十以至一百年前,期間社會經歷大變,案例是否可原裝照搬呢?社會發展演變帶來的差異,便需法官而非陪審團或檢控官解釋,以決定案例可否和怎樣適用於今天要判之案。

普通法始祖英國的大憲章,實際不被當作成文憲法,故英國體制最終決定權便從法官之手轉往皇帝任命的樞密院。美國沒有皇帝,但有成文憲法,但還需解釋,最終解釋就在總統任命的終身制最高法官。兩國解釋者還是法律人士,可他們最終解釋法例的權力卻來自政治任命,也未必是民主任命,事實上,終身制便與民主原則相違。

袁國強討論《基本法》時,引用的詮釋原則是,當法律明確列舉出特定人士、機構或情況便排除其他。這條原則是從負面清單轉為正面清單,便不能以負面清單的方法把其他不列舉出來的人士、機構、情況定為合法,袁的解釋清楚明確。泛民議員、學民思潮反駁憑的是甚麼?法律義理,抑或最高政治權力所授與的最終解釋權?不守法、不依法,這是哪碼子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