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多名警員前年在火炭處理違例泊車時,滿身酒氣男子連同七漢衝出並以粗言辱罵,醉漢更無視有女警在場下脫褲大便。他事後被裁定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罰款五百元,但因原審暫委裁判官何俊堯接納他因肚痛才忍不住當場大便,故判他公眾地方隨處便溺罪不成立。惟醉漢仍不服早前在高院上訴但維持原判,法庭昨下達判詞時另有見解,指不認同原審官接納醉漢「忍唔到」的解釋,更指「若然如此,相信任何隨處便溺者便可以此作辯護而毋須面對檢控」,但就不會干預醉漢該罪的判決結果。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人吳錦榮在前年十二月十三日凌晨事發時,遭警員警告他後.仍做出當街便溺、大吵大鬧及雙手亂舞的行為,明顯是行為不檢,此項定罪的裁決並無不妥,故駁回吳的上訴。此外,控辯律師發現該行為不檢罪的最高罰款是二百五十元,但原審的何官卻判罰款五百元,法官昨表示,由於吳沒有就該罪的刑罰提上訴,故不作處理;但法官認為,吳被判罰款是明顯過輕,其實應考慮判監。
法官續指,警員當時執行職務,卻遇上吳的辱罵及無理挑釁,吳更在有女警在場下,脫掉長褲及內褲蹲下在路中大便的無恥行為,雖然原審官判他隨處便溺脫罪,但法官不同意原審官接納吳「因肚痛忍唔到」是合理解釋,並指這便會令到其他隨處便溺者以此作辯解而開脫。
案件編號:HCMA 45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