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化粧品零售集團莎莎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間主要附屬公司,前日入稟高院控告《壹週刊》及其總編輯涉及誹謗,指該刊的手機應用程式及今期《壹週刊》中有誹謗莎莎國際的內容和短片,故莎莎國際要求高院頒令禁制對方再作類似的誹謗言論,並要刪除有關的誹謗內容和短片,以及賠償莎莎國際的損失,但未有透露金額。
首原告是上市公司莎莎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次原告莎莎化粧品有限公司,則是首原告旗下負責香港和澳門業務的主要附屬公司。被告依次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壹週刊》的總編輯李志豪。
入稟狀指,被告的手機應用程式自一月廿七日(本周一)起,出現一段誹謗兩名原告的短片和文字,標題是「【封面故事】毀『有效日期』充新貨 莎莎賤招呃客」。另外,今期出版的第一二四七期《壹週刊》也有誹謗原告的內容,包括在封面刊登「【封面故事】毀『有效日期』充新貨 莎莎賤招呃客」的標題及在內頁刊出同一標題的文章。原告因此民事控告被告誹謗、申請禁制及提出索償。
莎莎國際於前晚發表聲明指,第一二四七期《壹週刊》雜誌、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其內容以及相片,對莎莎國際作出失實、不合邏輯以及荒謬之報道及指控,該公司現要作出嚴正聲明,以正視聽。莎莎國際在聲明中指出該公司出售化粧品一向有嚴格及明確的「公司政策及程序」,又反駁《壹週刊》的報道,並對有關失實報道令莎莎國際形象嚴重受損表示強烈不滿。
案件編號:HCA 168-17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