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重申公民提名違憲

政改諮詢進行了一個多月,首次有港府高官較明確地指出,部分泛民主派提倡的「公民提名」方案不符《基本法》。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日在報章撰文,引用多項普通法原則,逐點駁斥外界聲稱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沒有違憲的說法,強調《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文清晰,清楚列舉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普選特首候選人,沒有進一步推敲的需要或空間,質疑公民提名令提委會的提名權變得「有等於無」。他又點名批評公民黨與由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成立的「香港2020」混淆概念,但未有明言由公民提名衍生的「公民推薦」方案有否違憲。

身兼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成員的袁國強在文章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特首產生辦法須「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故任何繞過提委會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的提名方法,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基本法》。

「基本法條文清晰毋須推敲」

對於有意見認為不應單從字面意義或技術狹義角度詮釋《基本法》,又指《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憲制性文件,其解釋應配合時代需要而轉變。袁國強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前的演說反駁,強調若《基本法》條文本身「文字清晰不存在模棱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由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文清晰,而人大常委會相關的解釋和決定,分別是在○四年及○七年作出,距今不遠,因此「《基本法》為一份『活的文件』的論點,並不足以令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變得符合《基本法》」。

對於有意見指《基本法》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或政黨提名,因此兩者不會違反《基本法》。袁國強引用一項普通法詮釋原則,強調當法律文件只明確列舉某特定人士或機構,即代表已同時排除了其他人士或機構。他以《基本法》第五十九條做例子,指該條文說明特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構,但沒有明確指立法會不能行使行政職務,「難道可辯說立法會有權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職權嗎?答案顯然不是」。

強調提名程序不等於提名權

袁國強最後再點名駁斥公民黨及「香港2020」近日發表的所謂解「毒」政改諮詢文件,質疑其觀點混淆了「提名權」與「提名程序」這兩個不同概念,強調若訂明某人獲得一定數目的選民支持,提委會便無法拒絕提名,提委會的「提名權」便會「有等於無」,因此該建議不可能只涉及「提名程序」。他說:「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並非落實普選的唯一途徑,社會各界應依據《基本法》,以務實的態度處理提名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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