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逼下屬「報恩」警長監3年

警署警長三年前替下屬擺平忘記出庭作供的事,令「新紮師兄」免受紀律處分,惟他卻伺機要對方先借款五萬元「報恩」,之後更以下屬名義買樓和申請按揭,最終惹上官非。警長早前在區院被裁定索取及收受利益等五罪成立,法官昨重判被告入獄三年,並下令他需將涉案五萬元償還給政府,而下屬則可循民事方式追討。

加入警隊卅一年的被告鄧偉明(四十八歲)早前求情時透露,將因定罪而痛失二百萬元退休金和每月萬多元長俸。他被裁定公職人員索取及收受利益、偽造及使用假文書等罪成立,指他在一一年八月向警員張志忠索取八萬元,最終接受張的五萬元借貸,另指他在翌年八月要求利用張的身份買樓和申請按揭,並偽造和使用四份看來是由張簽署的樓宇買賣相關文件。

事主初出學堂陷兩難

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作為上司並不合格,不但未有樹立榜樣,反以權謀私,指他即使自己不守法,亦不應令大有前途的事主犯法。法官又指被告貪婪,他向事主借款後,其實在另一宗車禍索償案中獲卅六萬元賠償,卻一直未有償還涉案五萬元。

事主雖然大學畢業,但他初出學堂,人生經驗淺,且遇人不淑,被告才是案中始作俑者,令他陷入兩難局面。事主之後做出連串違規行為,較他不出庭作供一事相比,對他個人或工作更有負面影響。而辯方一度揚言,若事主在借款後早日舉報,便不會引起之後的連番違規;法官不表認同,更形容此說法等同「勸遭強姦的少女早點回家」。

案件編號:DCCC 76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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