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Euthanasia」,原意指「好的死亡」,但目前醫學界對「安樂死」並未有統一定義,亦只有少數國家已通過「安樂死」法例,如荷蘭及比利時容許醫生在法律規範下主動向病人提供致命藥物以終結生命;而美國亦有少數州份如俄勒岡州,容許醫生在規範下協助末期病人自殺。
現時香港仍未有法例容許病人「安樂死」。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指出,根據香港法律,安樂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謀殺、誤殺或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屬非法行為並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而在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布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中,亦明確指出安樂死是「違法及不道德做法」。發言人重申,當局並無打算就安樂死合法化問題進行研究或諮詢,但承認「安樂死」在香港仍屬具爭議題目。
雖然「安樂死」在香港並不合法,卻有法例容許醫生對末期病人「終止無效治療」。香港醫學會前會長蔡堅指出,若醫療團隊認為末期病人進行治療已屬無效,醫生可在不違反病人家屬意願,及病人曾在清醒時的決定下,停止用藥或不再進行心臟復甦等只能延遲病人死亡的治療。「如果病人嘅癌細胞已經喺腦度擴散,腦電圖顯示出腦部死亡,咁醫生要移除咗佢嘅呼吸機都唔算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