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日前在《香港家書》中對今次政改提出了四個「要」,她說:香港政改要符合中央要求、要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要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和要有廣泛社會認同。
這是林鄭月娥首次公開把政改「要符合中央要求」擺在「四要之首」。過去中央方面和香港官員談論今次政改時多強調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解釋辦事。雖然,大家都知道,香港政改一向由「中央主導」,是在中央主導的政改方案基礎上展開諮詢,但未見公開講「要符合中央要求」才能怎樣怎樣。現在公開講了,顯示這是一個比《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更大更高的「框架」。因為北京開始明白,對今次政改諮詢的「法律基礎和框架」用之於各種方案,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觀點的詮釋和爭論,不可能達致統一。因此,必須要由中央「裁定」,也就是「要符合中央的要求」。中央說哪個方案符合才是「符合」;中央不認同的方案,你就是在法律上論證出「一朵花來」,怎麼「有根有據、頭頭是道」也沒用,也不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
因此,「要符合中央要求」成為今次政改的大前提和籠罩全局的大原則,朝廷和香江府衙要以此掌握政改的主導權、主動權和最後話事權。只是這樣的公開表明會不會有利於消弭林鄭月娥說的「大家都不願意見到在政改問題上,出現各走極端、劍拔弩張的局面」呢?會不會有利於「唯有在相關的法律基礎上商量,才有凝聚共識、邁向普選的機會」呢?恐怕未必。因為林鄭月娥一句「要符合中央要求」,會讓人感覺所謂「在相關的法律基礎上商量」已經意義不大。
在反對派看來,所謂「要符合中央要求」就是在一個「極端」上,「各走極端」似成必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