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指春秋:識時務者拆招牌

中文大學調查結果顯示,一向自吹自擂標榜「公信第一」的《明報》公信力降級,由一○年的第二位跌至最新的第三位。也許是知恥近乎勇,勇於接受殘酷的現實,所以《明報》決定自拆招牌,發表聲明宣布刪去報頭那八個字:「報網一體 公信第一」。招牌拆了就是拆了,該報沒有根據中大調查而換上「公信第三」的字樣。

為甚麼非要自拆招牌不可呢?難道死雞真的不可以撐飯蓋?有好事之徒認為,可能《明報》不想牴觸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該例禁止以虛假的商品說明來誤導消費者,違者隨時惹上官非纏身。不是公信第一而自稱公信第一,讀者很難沒有被騙的感覺。

其實依我說,識時務者為俊傑,識時務者拆招牌,《明報》的舉動是聰明的,只要捱得過短暫的訕笑,即可換取長遠的安寧。試想想,一份錯字連篇又謬誤頻頻的報章,連「特首稍後將致辭」也會弄成「特首稍後將辭職」,如何有效維護其賣花讚花香的商譽?與其左支右絀充撐場面,不如一勞永逸面對現實,省卻不少麻煩也。

談到《商品說明條例》,世光痞人我想起一件事,但凡選舉拉票之時,候選者總是自吹自擂標榜自己如何了不起,甚麼福為民開,甚麼急民所急,甚麼我要做好呢份工,連「成功爭取交通燈綠公仔延長兩秒」亦是自我吹噓的重點,那麼候選者是不是也該受到條例監管呢?若然前特首曾蔭權沒有兌現競選承諾做好呢份工,是不是也要將之繩之於法?簡言之,騙子該受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