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司法釋憲

香港終審法庭裁決領取綜援的需七年居留期為違反《基本法》,我並不驚奇。我在這裏提普通法與大陸法的差別,其實是希望大家了解這個差別,正好會成為英美價值觀念介入香港特區管治的途徑。普通法體系以法官解釋法律為主,解釋的寬度頗大。香港回歸後用普通法,並可參照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案例來判案。於是,大而者,法官會試圖解釋《基本法》,或解釋甚麼是違反或符合《基本法》的原則;小而者則英國等國的判案會成為香港審判的標準,這是一國兩制的結構性矛盾。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屬終身制,由總統委任;最高法院的組合代表是政黨政治和其背後的理念差別,不是簡單絕對而又客觀的法理公義。香港終審庭法官由特首委任,委任之時有否考慮他們的政治取向、意識形態立場呢?

司法獨立已經成為了神話式的迷信,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不會公開反對,特別是終審庭法官是一致之下判案。可是回歸以來,這樣的法理衝突已經是一而再,再而三,今後不可能停止,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怎樣應付呢?

這幾次都涉及公帑開支,即使說會造成財政的無底深潭,卻是官員隨口胡亂說話,沒有精確的研究估算,只反映政府和輿論的低水平。但若將來涉及政治問題,終審庭亦去解釋,與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所理解不同,對香港政治或管治帶來衝擊,屆時又該怎樣呢?是否只能用人大釋法解決呢?內地剛成立了全國港澳研究會,或許應重新研究這個結構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