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卅五歲雙程證婦人,為逼不肯支付贍養費的港人前夫現身,竟在羅湖關卡遺棄十歲親生女兒,並留下字條聲稱把女兒交由社會福利署照顧。
她昨在粉嶺法院承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拋棄罪,裁判官指女事主天真活潑,不明白被告為何棄女,若事主被壞人拐走,後果會很嚴重,判被告入獄兩個月,但緩刑兩年。被告在案件完結後在庭外與女兒相擁團聚,兩人之後手牽手離開法院。
控罪指,被告劉彩霞於十一月廿五日,在羅湖港鐵票務大樓拋棄一名所看管的十歲女童。
辯方求情稱,被告已離婚,與女兒同住,她現任職司機,月入三千八百元人民幣,被告誤信朋友的意見,以為棄女可以引前夫出現,並且逼他一盡父親的責任。辯方又解釋,被告犯案只是想女兒得到較好的教育及醫療,而其女兒亦對被遺棄的「計劃」知情,被告當時在遠處觀察,待入境處職員接收女兒才離去,被告之後更主動投案。
控方透露,事主在案發後一直住在保良局安排的住所。裁判官於早前曾見過事主,昨對被告說:「你個女成日話要見你,話要同你過聖誕」,被告聞言流淚飲泣。裁判官又叫被告兌現承諾好好對待女兒。
案件編號︰FLCC 458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