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 劉夢熊加控洗黑錢

上市公司東方明珠石油主席兼執行董事黃坤及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劉夢熊等人,涉嫌在收購美國天然氣油田時串謀詐騙一案,昨在東區法院進行交付審訊程序,法庭正式將案轉介高院審理,案中四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控方昨同時加控黃坤及劉夢熊合共八項洗黑錢罪,其中原被控兩項串謀詐騙、一項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罪的黃坤,被加控多七項洗黑錢罪。至於原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的劉夢熊,則被加控多一項洗黑錢罪,兩人新增的八項洗黑錢控罪牽涉共二億港元及逾八億股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東方明珠石油前身)的股份。

四名被告分別為六十六歲的黃坤(又名黃煜坤)、六十五歲的劉夢熊、同是四十四歲的家庭主婦翼小紅及涉案公司副財務總監兼行政經理葉瑞娟。

新加的七項洗黑錢罪指黃坤約於一○年三月十日至六月二日期間,處理五筆合共二億港元的從可公訴罪行得益,以及於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明知為犯罪得益仍處理兩筆分別為二億八千多萬股及三億九千多萬股的東方明珠創業股份。

巨款保釋附帶兩條件

至於針對劉夢熊的一項新加洗黑錢控罪則指他於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處理一億六千多萬股的東方明珠創業股份,明知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但仍處理該筆財產。

黃、劉二人各獲准繼續以現金五百萬及三百萬元保釋外出,翼、葉二人的保釋金則為四十萬元。除不准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騷擾控方證人外,控方獲法庭批准另加兩項保釋條件,包括各被告要出席原訟法庭提出的預審,以及必須在報住地址居住,若更改地址則必須於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廉政公署。

四名被告原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於○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在東方明珠創業一個收購美國猶他州天然氣油田項目中作出多項偽稱,導致聯交所允許東方明珠創業發出收購樂茵有限公司的相關公告與通函,亦導致東方明珠創業批核該收購項目的協議,並批准分配及發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黃坤另被控一項在證券交易中意圖欺詐罪,則指他於一一年五月十日至一二年十一月卅日期間,在一項涉及證券的交易中,意圖欺詐而使用手段,即在東日發展有限公司向馬永玲出售五億六千萬股東方明珠創業股份的交易中,安排買賣雙方以六億四千四百萬元訂立買賣契約,再在相關的公告中指馬永玲與東方明珠創業沒有關連,後又安排簽署單據及印花顯示已完成交易,並同意延遲上述六億多元的最終結算,意圖詐騙東方明珠創業的股東及證監會。

兩女被告亦控洗黑錢

翼及葉則另分別被控三項及一項洗黑錢罪,分別指她們處理三億九千萬及三百萬港元的相信從收購油田項目而來的犯罪得益,翼還被指處理二億八千二百六十萬股東方明珠創業股份。

劉夢熊昨在法庭外亦不忘再拋精選語錄:「零加零加零等於零,莫須有加莫須有加莫須有都係等於莫須有」、「總結二○一三年,我引用勵志歌《大丈夫》的歌詞:『立地頂天漢子心裏磊落不折腰』」。

黃、劉合共加控八罪

黃坤新加七項洗黑錢控罪

1. 約於2010年3月10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三千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2. 2010年4月30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四千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3. 約於2010年4月30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三千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4. 約於2010年5月12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五千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5. 約於2010年6月2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五千萬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6. 2011年5月17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二億八千二百六十萬股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7. 2011年5月17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三億九千五百六十五萬股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劉夢熊新加一項洗黑錢控罪

1. 2011年5月17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一億六千九百五十六萬股東方明珠創業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ESCC 344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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