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十萬個報警原因

學童墮樓死亡,學校不先報警,卻電召聖約翰救傷隊,被指淡化事件。為何須報警?原因是聖約翰救傷隊雖有心有力,但只屬輔助隊伍,相比資源與專職人員,皆不及消防處的正規救護隊伍充足,反應速度因而受較大限制。

報警召來的肯定是消防處的救護隊伍,且在一般情況下,會比聖約翰救傷隊來得更快,攜來處理嚴重創傷者的器材更完善。嚴重創傷,如高空墮下者的生死,往往取決於救護隊伍的反應速度及救命器材是否適切。

報警另一原因是學童墮樓可屬意外,但亦有其他可能。由警方第一時間到場搜證,對確定事件真相幫助至大。學校不即時報警,十分不智,既可能耽誤傷者急救,更予人瓜田李下,另有隱情之感。

在文明社會,輿論焦點往往是警察濫權,但在日常運作上,警察卻是公信機構。學童墮樓死亡,死因庭開庭調查,由法官裁決死因或引導陪審團作裁決,但死因庭沒警察協助,根本不能運作,因為根據法例,死因庭的調查員正是警方,法官只是根據警方調查及開庭所得作出裁決。

交通意外索償,保險公司必索取報警詳情。報警雖非獲賠償先決條件,但報警卻被視為證明意外確曾發生,減少不法之徒訛騙機會。友人在紅館聽演唱會,入場前被扒手偷掉門券,守閘員囑報警,友人照辦後拿着證明在閘外等候,開騷後十五分鐘被盜門券所屬座位仍然空着,便獲准進場。看來報警證明,價值至少是紅館演唱會靚位入場券乙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