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蹈覆轍 浪費審訊資源捱轟

【本報訊】鄭汝樺被「搶咪」案發生於二○一一年四月,社民連兩名成員在港鐵一項頒獎禮活動舉行期間,突衝上台從鄭汝樺手中「搶咪」,兩人原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各被判監十四日;但案件擾攘兩年半,終審法院上月終極判處兩人脫罪,但指兩人有可能觸犯其他罪行,暗示控方「告錯罪」。未料控方在這宗「捐巴士椅底」案重蹈覆轍,法律界人士批評控方浪費審訊資源,理應向公眾交代。

有必要向公眾交代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批評控方在本案中「告錯罪」,不但浪費審訊資源,亦令被告因此確立不到控罪元素而獲釋;他認為控方有必要向公眾交代堅持檢控被告擾亂公眾秩序罪名的原因。陸說:「控方既然知道終審法院已就有關控罪元素有裁定,理應修改控罪,例如改控遊蕩罪,判刑都唔會輕,而改控罪開審前都可以做。」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過去亦有控方成功引用擾亂公眾秩序罪檢控偷拍或偷窺者的案例,雖然終審法院早前就搶咪案,確立了控罪的元素,惟裁決沒有處理偷拍和偷窺行為,因此他認為控方有機會就本案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則表示,律政司尊重法庭的裁決,並會仔細研究裁決理由及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案件編號:ESCC 37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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