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短裙OL獨自乘巴士時撞上驚嚇奇遇,先是見到座椅椅背對下露出一對人腳,再往椅底下看卻見到一個人頭,雙方還來個四目交投。原來一名二十歲男子匿藏椅底,女方指控他一心「"目及"裙底」,男的辯稱為拾回紙張。該名男子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但辯方援引上月終審庭就「搶咪案」的判決抗辯,裁判官直指控方明知終審庭對該罪元素已清楚定義,卻未有改控本案被告更合適控罪,惟有不情願地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梅嘉耀,二十歲,任職店務助理。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其行為極度可疑,若控方改控其他罪名,定罪機會定較高,直斥被告:「你今次係好彩o架咋!」
曹姓女事主供稱,今年九月廿四日晚上近七時半,她放工後在數碼港巴士總站登上73號線巴士,坐在上層近車尾位置,被告尾隨並坐在她後面。惟車未開,她便感覺椅子震動,轉頭查看竟不見被告蹤影,卻見到椅背對下有一雙腳,從坐椅之間罅隙則見椅底有一個人頭的側面,對方望上來知道被發現,便動也不動。
女事主受驚即時離座,見被告匿在椅後,遂通知司機鎖門。等候警方到場期間,被告終開腔重複說:「對唔住我無心o架」、「放過我啦畀次機會」。當警員到場後,被告一邊在銀包內取出一張紙片,一邊表示「捐」入櫈底是為拾回該張紙。
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前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被「搶咪」的終審案例,指終審法院上月釐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行的元素,是要被告有意圖或已導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但本案被告的行為無引發其他非法暴力事件,故不應被定罪。裁判官亦指受案例約束,只能裁定被告無罪,又指法庭早在提堂之初已曾提醒控方,而在等候律政司意見期間終院亦已頒下「搶咪」案判決,實不明控方為何堅持以該罪起訴,而非控以遊蕩引致他人擔心罪。
本報記者昨實地視察發現,行走73號線的多為舊式城巴,椅子設計較貼地,僅離地一呎左右,正常身高的男子要「捐」入椅底着實有困難,而且並排椅子間的罅隙僅一、兩厘米,相信若非椅子震動了一下,女事主實難發現有人匿藏椅下。
案件編號:ESCC 370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