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有愈來愈多市民利用facebook、WhatsApp、微博及微信等社交網站或智能手機程式,與友人分享有趣的相片、歌曲或短片,當中不少屬他人攝製的版權作品,根據現行《版權條例》,有關分發行為可能須負上民事甚至刑事侵權責任。在早前的豁免「惡搞」侵權責任諮詢中,有網民組織要求一併豁免該類「cap圖」行為。港府答應重新諮詢有關問題,但認為若該等「cap圖」行為不涉及「惡搞」,而是完整地複製及分發,實難以一刀切豁免。
港府早前完成就豁免「惡搞」侵權責任的公眾諮詢,下周二向立法會匯報諮詢結果。據了解,港府傾向先進行多一輪非正式諮詢,再決定最終立法建議,因有網民組織要求一併豁免與「惡搞」無關的「cap圖」行為。
根據現行《版權條例》,任何人並非以教學、研究或新聞報道等目的,擅自複製或分發他人的版權作品,而有關分發行為是用於商業用途、或招致版權持有人經濟損失,或要負上刑責。故市民將「cap圖」用於宣傳個人或公司業務,有機會被刑事起訴,港府期望在下一輪諮詢聽取更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