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吳永光,四十四歲,他承認今年三月十一日恐嚇女事主X會使她聲譽受損,意圖使她受驚;控方昨呈交女事主的供詞,她表示感激被告認罪免她出庭作供回憶不快事,更表示已原諒被告,又請求法庭不要判處嚴厲懲罰。
辯方律師重申,被告因童年家庭不快,故十分渴望建立自己家庭,因此女事主在他病愈後竟不辭而別,他為求與對方再聯絡上,才會愚蠢犯案。律師請求法庭考慮被告的身體及精神問題,以及會失去工作及長俸而予以緩刑。惟法庭指女事主受驚的程度相當高,故此必須判監,鑑於被告認罪及無案底,亦考慮其身體狀況等人道理由,判他監禁四個月,並指示他要繼續接受醫學、心理及精神治療。
案件編號:ESCC 2357/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