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法倡豁免新聞採訪

【本報訊】法律改革委員會多年前建議立法禁止纏擾行為,被質疑損害新聞自由,港府至今未正式提出任何立法建議。港府昨日公開早前委託大學進行的顧問研究結果,指若香港決定立法,應只針對蓄意使到他人擔心人身安全的行為,並且將正常新聞採訪及有關公共事務的示威活動豁免於纏擾行為的定義之外。港府重申明白新聞界的憂慮,對立法未有既定立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於去年三月完成對纏擾法的公眾諮詢,結果有四成六意見書支持立法,但亦有多達三成半反對,八成半意見書更認為單以「合理行為」作為抗辯理由,並不足以保障新聞及示威自由。政制局之後委託港大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就海外司法區實施反纏擾行為法例的經驗進行研究,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簡介研究結果。

研究文件:控方須證明犯罪意圖

文件指出,英國、新西蘭、加拿大、南非、以及美國和澳洲的多個省份,都有訂立不同形式的纏擾法,惟正式提出檢控的案例不多,大部分涉及針對個別人士或團體的示威行為,包括把載有受害人資料的傳單派發給受害人的鄰居、針對屬某個宗教的廟宇示威等,絕少涉及新聞採訪,且多國的立法都以令受害人「擔心人身安全」作定罪門檻,規定控方須證明犯案者有犯罪意圖,部分司法區更特別為新聞界提供豁免。顧問因此認為,若香港決定立法禁止纏擾行為,須清晰定義罪行的涵蓋範圍,只針對蓄意使到他人擔心人身安全的行為,且要為正常新聞採訪及有關公共事務的示威活動提供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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