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行政會議成員兼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於今年四月擔保其名下一間公司向財務公司借三千萬元短期貸款,其公司還了兩次利息共一百五十萬元後,一直再無還款,財務公司早前遂入稟向張及其公司追討欠款和利息。
高院聆案官昨接納財務公司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下令張震遠要償還截至昨日為止,欠款本金和以年利率卅厘計算的利息共約三千四百多萬元;至於昨日判決後的利息則以年利率八厘計算;另張要支付二萬五千元訟費予原告一方。
原告佳富達財務有限公司,被告依次是新效控股有限公司及張震遠。張一直無提出抗辯,昨日亦無出席聆訊。
案件編號:HCA 212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