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法律界謹小慎微可搞甚麼政治?

在先進民主國家,立法機關擁有實權,可以制訂法律,大專法學院的課程,有「法理學」一科,教授法律哲學,當中包括政治哲學及憲法中的社會契約精神,故此不少從政人士,都有主修法律的教育背景。

為港爭取真正自治

早年香港的民主運動,當中一些核心人物,也有法律教育背景,十年前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時,新一代的法律界人士參與,帶來新氣象,不少民主派支持者都對他們寄予厚望。

香港二十多年來的政治問題,是《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及社會契約性質問題,香港民主派的法律界人士,理應以此學理高度,批判中共多次干預港人自治的舉措,指出《基本法》的根本缺憾——當初並無市民參與,亦無公投確認,是一份沒有民意授權的社會契約;另由於釋法條文不夠嚴謹,以致無力制止中共的任意干政,再推論至「全民制憲,重新立約」的出路,平時以此教育群眾,到時機成熟,民怨沸騰時,便動員市民上街抗爭,以持久的群眾運動,與中共攤牌,為香港爭取真正的自治。

但因為香港社會的功利本質,不少學生在大專院校選修法律,是受到家長的影響,目的是希望畢業後能成為律師,在社會向上流動,對法學院內的法律及政治哲學課程,並不重視,連較有理想,願意參與民主運動的法律界人士,也逃不出功利主義思維。

政改諮詢在十二月四日啟動前,過去一年各方陣營的法律界人士,都有提出方案,全都是遷就中共設下的框框,不論是親建制的胡漢清及陳弘毅,或泛民的陳文敏、湯家驊,以至最早曝光的李柱銘,全都接受提名委員會,毓民提出的全民制憲、重新立約、公民提名及二○一六年普選立法會主張,已被大部分泛民打成「異端邪說」,只有公民提名一項,仍有學民思潮及一些進步民主派人物繼續堅持。

只能爭得鳥籠民主

在政改諮詢啟動當日,「佔中」發起人,法律學者戴耀廷,在一份報章以《提名程序與程序公義》為題撰文,建議引入「違規不確認」表決方式,確保特首選舉提名委員會在提名程序,「即使有篩選都要符合程序公義」。 程序共有四關,包括要法律寫明不被確認的條件,不確認程序須由一定比例(戴舉出四分之一)的提名委員聯署啟動,以及成立由退休法官組成的獨立機構調查和答辯,之後再由一定比例(戴舉出四分之三)提名委員通過不確認議案,做法可參考現行立法會彈劾特首程序。

「即使有篩選都要符合程序公義」的說法,真是「用心良苦」!然而這有作用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也有一套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的程序,結果除了「剛果案」外,其餘釋法全都是不依程序而行,戴耀廷真是天真得可以!亦有網絡媒體形容戴耀廷的方案是「減低提名委員會篩選效果」,令人聯想起民主黨聲稱一○年的偽政改方案,可以「溝淡」功能組別,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香港政壇的法律界人士,沒有從法理學的高度批判《基本法》,以否定為肯定,為「全民制憲,重新立約」而奮鬥,反而是謹小慎微,在中共設下的框框中尋找「空間」,樂此不疲,消耗了支持者二十多年的光陰,到頭來只爭得一個鳥籠民主,只關心在籠中有沒有資格入閘競逐,香港的民主運動,就是敗在這群人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