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龍城著名食店「清真牛肉館」的負責人崔佳(原告)指稱旗下前員工在自立門戶後,在紅磡開設名稱相近的「北京清真牛肉館」(被告),且選用相類的菜牌,原告早前入稟高院指控被告侵犯註冊商標,並索償卅多萬元。高院聆案官早前裁定原告勝訴,但就賠償金額方面則展開聆訊,聆案官昨頒下判詞裁定被告一方只需賠償十八萬元。
聆案官接納崔佳的證供,指有食客混淆兩舖,更有食客誤以為被告與原告屬同一集團,而向崔投訴被告的食物質素欠佳及上菜太慢,連食物環境衞生署亦曾混淆兩舖,故裁定被告需就影響原告商譽賠償十八萬元;但因原告未能證明其生意額下跌與被告的影射有關,故收入損失方面不給予任何賠償。
案件編號:HCA 159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