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是小與大。
以小事大,當用智慧,特別中國的國體是中央集權,中央政府的權力特大。從法理與政經力量來看,香港不可能與中央政府對抗;在爭取地方之利益時,只能用智慧對中央政府說之以理,動之以情,而最關鍵的是香港對國家要有所貢獻,以貢獻證明香港對中國的價值和重要性。
在制訂《基本法》時,中央政府強調高度自治,但若認真研究《基本法》的章節,這個高度自治是有條件、有限制的。一是行政長官與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命,不同於內地地方正副行政首長由地方人大委任,名義上自治權便低於地方政府。二是特別行政區直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亦要服從國務院;憲法裏地方政府同時向地方人大負責和報告,變成雙重負責,憲法卻未有機制解決可能矛盾。特區政府則只向中央政府負責。立法會的地位、作用遠低於地方政府人大,這應是行政主導的設計。
另外,依照憲法,《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亦可否決香港任何不符《基本法》的法規。香港的高度自治雖是國防外交以外的內部施政範疇,也由全國人大所授權。在這個範圍內,特區行政機關有高度自治,《基本法》不容許中央政府的干預,除非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這樣的行政主導實際上把殖民地的總督制複製,擴大一點立法會的權。殖民地時代總督可以抗拒英國政府的指令,但英國政府亦可更換總督,權最後都在倫敦。特區政府的權在中央。這是《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