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孕婦因胎兒腹中死亡,來港到私家醫院做手術移除死胎,卻因失血過多引致腦缺氧昏迷。她之後被轉送醫管局轄下瑪嘉烈醫院救治,但終成為植物人。婦人的丈夫事後入稟控告醫管局疏忽,高院年前已裁定醫管局需要負責,而聆案官法庭則於昨日就賠償金額作判決,判醫管局要向婦人賠償一千一百四十八萬多港元。
對於今次判決,醫管局發言人昨表示,就事件再無補充。現年卅八歲的女事主郭海韻(譯音)現於內地醫院長期療養。她已完全失去溝通能力,亦不能郁動身體和自行吞嚥食物,大小二便亦不受控制,只對強光、大聲響、強酸味等強烈感官刺激有反應,專家確認她的情況將無法康復。她在內地擁有大學程度,畢業後於商行任職銷售及行政經理,至○一年她轉職至現時丈夫鄭玉清(譯音)經營的化工貿易公司工作,該公司雖設於香港,但她主要是在珠海辦公室工作,翌年她與鄭結婚,之後育有一子。
○八年中郭再次懷孕,同年十二月她懷孕十八周時,胎兒在她體內死亡。她起初在珠海求醫,但當地醫院未有將死胎取出。
她於是在十二月十七日進入荃灣港安醫院開刀,但當胎兒及胎盤被取出後,她卻流血不止,並出現血管栓塞,終致腦部因血氧過低而受損。
郭婦在荃灣港安做手術後三日,轉院到瑪嘉烈醫院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至○九年一月十三日出院,返回珠海的醫院療養。她的丈夫於一一年入稟高院,指瑪嘉烈醫院在治療郭時疏忽,因此要求醫管局賠償。高院在入稟後四個月,已裁定醫管局要對事件負起民事責任,將評定賠償額的程序排期至今年進行。
高院聆案官法庭昨日就賠償額作出裁決。聆案官認為,郭婦現在的狀況,可以歸類為災難性的類別,雖然她對自己的情況沒有知覺,但情況仍非常嚴重。聆案官根據案例,判她可獲痛苦賠償二百五十萬元,另外損失情誼與生趣可額外獲賠償十五萬元。
郭婦在出事前,每月薪金約港幣一萬一千元。聆案官計算她原可繼續工作至五十餘歲,以此計出適當的收入賠償約三百零五萬元。另外因她失去做家務的能力,法庭再多判五十多萬元,作為聘請家務助理的費用。另外,專家估計她應可再多活十三至十四年,以此計算醫療費用,總數約四百四十多萬元。再加上家人為照顧她所致的損失,以及膳食交通等雜費,總賠償額共一千一百四十八萬多元(詳見附表)。
案件編號:HCPI 26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