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三中全會的公報,對於反貪防腐方面着墨不多,只在司法體制改革的內容中,用了一百六十字來談及這問題,看似輕描淡寫,原來具體內容主要在「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內披露。
《決定》的內容中,用了約一千三百字來談及國家未來的反貪防腐策略,重點是按習近平所言「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精神,強化對官員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體系。其中包括「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准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違規配備公車,不准違規配備秘書,不准超規格警衞,不准超標準進行公務接待,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待遇等問題。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作風。」
規範得很仔細,但能否收效,關鍵在於是不是「講得出,做得到」。例如最近有外媒報道前國家領導人家族擁有豐厚身家和收取巨額顧問費,是否屬實?現時,在國企高層當中,有多少個是「官二代」,原因何在?這些問題,反貪部門和司法機關敢碰嗎?若然監管不力,執法不公,反貪防腐口號喊得再響,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