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十歲電機工程公司東主陳惠明,三年前乘坐臨時員工梁盛樺駕駛的電單車時,梁因避車失事,將他拋落地上,引致他臉部變形、說話困難及右邊手腳乏力,需要用拐杖輔助步行。他更因此患上抑鬱症及適應障礙。
高院上周五聽取他向涉事員工的索償申索,昨日判他勝訴,梁需向他賠償三百一十五萬多元。
涉案意外於一○年十月廿二日傍晚在葵涌和宜合道發生。被告梁盛樺上周作供稱,他因未留意到一輛私家車切線,緊急煞車引致電單車翻側。法官昨裁決時指,雖然切線私家車也有責任,但當時如被告較專心,應可及時察覺對方,避免急煞,故被告仍要為意外負責。法官又指被告一方曾向警方索取與案有關的資料但被拒,法官對此表示警方做法不恰當,因為決定資料是否與案有關是法庭責任。
案件編號:HCPI 59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