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廢除四過時未生效法案

【本報訊】香港現有廿五條已獲前立法局或立法會通過三年以上、但至今尚未正式生效的法案。港府經檢討後,決定廢除其中四條已嚴重過時的法案,包括一條早於五十一年前通過、用於規管現已幾乎絕迹的火水爐的法案。其餘廿一條法案,政府決定保留其中九條,但全部沒有確切生效時間表,包括一條拖了接近八年、有關提高海上意外賠償額的法案。另外十二條法案更仍在檢討中,未決定會否廢除或保留。

同類法案共25條

行政署昨向立法會提交尚未生效法案的檢討報告,決定廢除四條已過時的法案,分別涉及證券無紙化、規管註冊及表列中醫、修訂遺囑法,以及一條早於一九六二年通過、旨在規管火水爐的《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政府早前被揭早於○五年通過《商船(限制船東責任)(修訂)條例》,根據國際公約提高海上意外的索償及責任限額,但拖了八年仍未正式實施,可能影響南丫海難死者家屬的索償行動。行政署表明會繼續保留包括該條例在內的九項法案,但沒有確切生效時間表。

至於餘下十二條、通過了九年至逾三十年不等的法案,行政署指相關政策局仍然在檢討之中,當中包括一條早於一九七五年通過、有關罷工冷靜期的《勞資關係條例》,以及一條在九七回歸之前通過、旨在取締《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一九九七年刑事罪行(修訂)(第二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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