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公共利益」可拒交文件

【本報訊】被視為「尚方寶劍」的特權法最快今日於立法會表決,一旦夠票通過,勢必衝擊行政會議保密制度,不過原來特首仍有秘密武器抗衡特權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特首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一款,以「重大公共利益」為由,拒絕提供機密文件予立法會,但有關條文回歸十六年來從未使用過,特首一旦運用需承擔政治責任。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詳列特首行使的十三項職權,較為人熟悉的包括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簽署立法會通過法案等,其中第十一款列明,特首有權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及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運用或需承擔政治責任

張達明指出,《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一款賦予特首的權力凌駕特權法,故即使立法會今日通過引用特權法向政府索取文件資料,特首在法律上仍可引用有關條文行使最終否決權,但有關條文回歸十六年來從未使用過,特首一旦運用需承擔政治責任。問及政府能否透過司法覆核阻撓立法會引用特權法索取文件,他認為空間很小,因事件涉及政治決定,法官一般會選擇不介入。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