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名社運人士於前年六四維園集會結束後,組織群眾遊行至北角警署,期間衝擊警方防線並佔據馬路行車線。八人去年於東區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等共九罪成立,其中兩名被告葉寶琳與其男友王浩賢被指在案中擔當指揮角色,裁判官將二人判囚四星期緩刑一年,其餘六人被判罰款八百至二千四百元。八人不服定罪,而葉王二人另外不滿判刑過重,同向高院上訴,昨遭法官全部駁回,維持原判。王浩賢在庭外表示會考慮上訴。
八名上訴人依次是葉寶琳、朱凱迪、朱江瑋、王浩賢、李世鴻、洪曉嫻、明偉添及陳秉鳳。上訴一方的理據指警方要求遊行人士先知會警方以取得「不反對通知書」,做法有違《基本法》,惟法官昨指終審法院早裁定有關機制合憲,這有助警方部署以協助和平合法集會進行。上訴一方又指當晚遊行人士是遭警方截停而逗留在上址,故不屬非法集結;惟法官認為是眾上訴人沒應警方警告返回行人路,而執意留在馬路上。另外,法官指葉、王當時指示遊行隊伍衝擊警戒線,罔顧遊行人士及警員的安全,故判緩刑並無過重。
案件編號:HCMA 73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