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放售原告住所
女原告分別是林綠葉及林牡丹,男被告林慈益,則是亡母許金秀的遺產管理人。入稟狀指,原告及被告三人均是許的子女,許在○四年過世時無立遺囑,高院○五年頒令被告任遺產管理人,當時許的遺產包括逾一百廿萬元銀行存款,以及六個物業總值近四百萬元,兩原告居住的佐敦文英樓單位亦屬遺產之一。
至今年九月有地產代理到訪單位,兩原告始知被告疑擅自放售,並得悉他以遺產管理人身份挪用或處置遺產。兩原告認為自己亦屬亡母遺產受益人,遂興訟要求被告將文英樓單位業權轉讓至她們名下,並要求被告交代遺產去向。
案件編號:HCA 197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