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籍女傭在離職前被男僱主指控偷取了一百元,經審訊後原被法庭定罪和判監,但坐監四十九日後獲上訴得直,撤銷罪名的她其後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前僱主在事件中對她惡意檢控,追討有可能逾一百萬元的賠償。僱主一方遂先出招,昨日在高院申請剔除菲傭的訴訟,並指雙方就事件已在勞資審裁處和解,故她不應用同一案情和理由再次索償。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
女原告Endozo Maylin Palomar和男被告李智明均獲法律援助進行今次訴訟,兩人昨有親身到庭旁聽。由妻子陪伴的李在庭外表示,他是一名公務員,事發後沒有再請外傭,又指事件已困擾他四年。
事件緣於被告在○九年七月聘請原告做家傭,八月底被告聲稱原告偷了他三百元,遂知會要解僱她並給予一個月通知,她原定九月底離職。惟九月初,被告再指,因她偷了一百元,遂報警及作出解僱。原告後來被裁定偷竊罪成判囚四十九日,她服刑完畢後,於一○年四月初上訴得直。之後她入稟勞資審裁處向被告追討欠薪、代通知金、機票費、交通費和錯誤指控她偷錢的賠償共三萬四千餘元,雙方於一○年六月和解,被告即時支付二萬元給原告,惟沒有列明和解範圍。原告翌年入稟指控被告惡意檢控並要求賠償。
被告律師昨陳詞指,原告一度入獄實屬不幸,但今次爭議的關鍵並非二萬元是否足以賠償原告損失,而是她在勞審處與被告和解後,能否再就同一事向同一人提出索償。雙方和解費已包括原告被錯誤指控偷錢的賠償,而原告在高院的興訟,是要求法庭「一案兩審」,故本案理應被剔除。
原告律師則指,勞審處無權審理「惡意檢控」的索償,當時的和解費只涉及被告是否不當解僱她,並不包括惡意檢控。此外,她在高院追討的,還包括因無端入獄而失去自由、加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等新索償項目。原告律師又指兩宗申索在案情、理據和索償項目都不同,不屬一案兩審亦不屬濫用司法程序。
案件編號:HCA 1176/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