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王」認罪 成龍代求情

有「槍王」之稱的持牌槍械經營者何孟強,五年前被警方揭發他在工業大廈的兩個相連單位內管有約卅五萬發子彈、一磚第四類塑膠炸藥、約六十件爆炸裝置及一支M136 AT4反坦克炮炮管,一度將他通緝,及後發現他因走私槍械而在內地被判監四年半。他在去年服刑完畢後返港自首,昨於高院承認無牌管有彈藥及爆炸品等共四罪;曾在電影中與他合作的影星成龍則撰求情信,力證被告為人善良並無犯罪意圖。法官將他收押至十月十八日始判刑。

已婚及育有兩名兒子的被告何孟強(五十七歲),承認兩項無牌管有彈藥、一項管有無添加辨認劑的塑膠炸藥及一項管有爆炸品。辯方呈上多封名人求情信,當中包括影星成龍、東亞銀行副行政總裁彭玉榮及身為香港槍會榮譽秘書的鄭樹榮太平紳士。他們均指認識被告多年,他曾參與及組織多個槍會比賽及活動,為人盡責。因拍電影要向被告租用道具槍械而認識的成龍,則在信中形容他是「對槍械的愛好超越一般正常人,是名副其實的槍癡」,並指他:「本性善良,不覺得他有犯罪傾向。」

辯方求情指被告雖於○六年曾因違反槍械牌照被判罰款而留有案底,但當時他是因要參加射擊比賽,才錯誤引入不符資格槍械而觸犯法例。

曾轉售槍械予公安武警

辯方又指被告過往有轉售槍械予內地公安及武警,供他們私人「燒槍」,並成功取得本港批文,不過他於○七年應兩名內地客要求,帶兩支德國及瑞士製槍械到內地交貨時,因客人無取得內地批文,最終令他在內地惹官非。辯方又指被告得悉被本港警方通緝後,去年九月出獄後即回港自首。

辯方又指涉案的火炭國際工業中心單位是被告的「槍彈庫」,該處設有連接警署的警鐘,且所有爆炸品包括反坦克炮炮管均需安裝後才能引爆,故爆炸品存放上址是安全的。另外,塑膠炸藥是一名華籍英兵,在九五年返英因未能帶走,又知他曾替成龍製作電影爆炸特效,才把炸藥贈予他。被告雖婉拒,但該英兵暗中把炸藥放在上址樓梯底,被告亦是兩年後才發現但從未使用過。

案情指經營軍火公司的被告持有第四類危險品及槍械牌照,可於上址收藏不多於八萬發子彈。○七年九月警方得知他在內地被扣查,遂往上址搜查揭發上述子彈及爆炸品。

案件編號:HCCC 32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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