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壹週刊》出版公司列誹謗王祖賢案被告

【本報訊】息影女星王祖賢上月透過律師入稟高院,控告壹傳媒旗下的《蘋果日報》、《FACE》、《壹週刊》及其相關網站誹謗,她原本想控告涉案的四間公司誹謗,但在入稟文件的第一頁遺漏了《壹週刊》出版公司的名字,令案件原本的四名被告變成只有三名被告。她昨透過律師向高院提出申請,要求補加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做第四被告,獲法庭批准。案件現時暫未有排期。

原告王祖賢,被告是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Face Magazine Limited及昨日獲准補加的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從未接受過整容手術或Botox注射,但壹傳媒旗下的三份刊物及相關網站於八月底的一周內,接連刊出六篇誹謗原告的報道,令人以為她整容和打Botox針失敗而出現「膠面」,破壞她一直保持的良好形象和聲譽。原告因此要向壹傳媒追討懲罰性賠償,並要求高院頒令禁制壹傳媒續用相同或類似言論誹謗她。

案件編號:HCA 1698/2013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