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菲律賓女子卅年前來港當家傭,並根據法例領取香港身份證,九三年認識香港男友並於九九年與他誕下一子後,停止工作,母子同返家鄉。○一年她與男友結婚後,兒子先獲准在港定居,她則於一一年以丈夫受養人身份來港一家團聚。同年她向關愛基金申請六千元津貼,但遭基金秘書處指她早在八三年已初次領取香港身份證,不符「新來港」資格而否決,她為此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秘書處重新考慮其申請。
菲籍申請人Fung Elvira Binag(五十三歲)在入稟狀指,由於否決其申請的關愛基金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是隸屬民政事務局,所以如高院受理其申請,她會將民政事務局局長列為與訟人。
早於八三年初已來港當家傭的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指,雖然高院在今年初曾審理一宗與本案相類的司法覆核案,法官當時裁決指秘書處方面以初領身份證的時間,來計算申請人的最初來港時間並無不合理之處。
本案申請人表示現爭拗的不是「新來港」標準是否合理的問題,而是集中在秘書處施行此項的標準,在訴訟前從無向外界作正式公布,故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她要求秘書處在考慮她的申請時,仍應以她一一年來港定居時計算,所以她有權取得六千元津貼。
案件編號: HCAL 13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