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藏毒狡辯自用 判刑有限

毒販變招採「化整為零」方式販毒,每次只帶小量毒品在身,目的是要減少被截查時的損失,同時亦可以毒品屬自用作自辯,從而減輕刑期。但有律師指出,毒販被發現藏毒的分量亦並非唯一的量刑依據,「仍要視乎個犯有冇前科,同埋毒品種類!」

旅客或酷刑聲請者 量刑一視同仁

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於二○○八年訂出的量刑指引(見附表),販運十克以內的可卡因,可被判監二至五年;販運十至五十克,可判刑期為五至八年;販運超過一萬五千克者可判以終身監禁,被檢出的可卡因愈多,刑期愈長。至於搖頭丸及K仔,亦於○八年由上訴庭訂出量刑指引,販運一克以下搖頭丸或K仔,由主審法官量刑;一至十克可被判監二至四年、十至五十克可被判監四至六年、販運一千克以上者可被判監十四年以上。本港法例亦規定,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可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管有或服食危險藥物,最高可判罰款一百萬港元及監禁七年。

「警察捉到人後,會押返屬於佢嘅屋企或貨倉搜查,通常可以起出更多毒品及搵食工具!」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現時條例唔會畀毒販走法律罅,即使藏毒量少,都會考慮其他因素而判刑!」他續指,無論本地人、旅客或酷刑聲請申請者,一旦涉及毒品罪行,判刑均一視同仁。另一名執業大律師亦指,律政司司長會就過往案例的毒品重量、犯人的背景及相關搜證,決定會否對犯人提出販毒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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