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將晉升做牧師的已婚駐校男傳道人在兩個月間於該校男廁內,涉嫌分別向兩名年約十二及十三歲的男生「揸」下體非禮,之後又在其中一男生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前,涉嫌將該男生帶到律師樓進行干擾,因而被控兩項非禮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昨於荃灣法院提訊時,辯方則反稱兩名男生曾犯非禮罪。裁判官現將案押後九月廿七日轉往屯門法院再訊,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被告黃偉明(四十七歲)於屯門路德會恩光堂擔任傳道人,兩項非禮罪指他在今年六至八月間某日,在屯門某中學男廁內分別非禮男童X及男童Y,而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指他在八月十九至廿日期間,作為一宗性侵犯案的疑犯,企圖影響一名案中的事主,他暫毋須答辯。據悉,因X將事件告知叔父,決定報警因而揭發事件。
控方在庭上指案情嚴重,被告涉嫌多次非禮涉案兩名年約十二及十三歲的事主;而且,被告疑在Y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前干擾Y,控方擔心被告會再次騷擾事主,故反對他保釋。
辯方申請保釋時則透露被告已婚,妻子任職採購員,夫婦育有十歲兒子及十三歲女兒。辯方又透露被告在九四年接受神學訓練,九八年開始傳道,○三年更取得神學學士學位;被告已有十五年傳道經驗,且快將晉升成牧師,案發時他被派駐涉案中學進行傳道工作,月薪二萬元。
辯方又透露X及Y去年九月曾因犯非禮罪而遭警司警誡,而Y在校內的操行很差,被告曾為Y求情,惟最終Y仍被逐出校。辯方指事發時,被告並不知道Y即將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而他在事發後已主動向校方要求停職。辯方又指被告原打算與家人在八月廿九至卅日赴澳門慶祝生日,故望獲保釋。法庭最終批准被告以三萬元現金保釋候訊,但期間不准他離境。
案件編號︰TWCC 226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