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山頭搭建的鐵皮屋狗場,大埔地政處發言人表示,涉事構築物受政府土地牌照規管,容許作養豬用途,據現場所見,該處已被擴建及轉作飼養狗隻用途,而經與新界東寮屋管制辦事處查證後,證實該處亦屬已登記寮屋,但其用途與登記紀錄不符,地政處及寮管處會分別向牌照持有人及寮屋佔用人採取適當管制行動,包括發出警告信,要求相關人士於限期前作出糾正。如限期屆滿後違契情況仍未糾正,該處會考慮取消相關人士的土地牌照及寮屋登記,最終亦可能清拆有關構築物。
漁護署發言人指,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則》,任何人士經營售賣動物業務,包括動物繁殖場,必須領有由該署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並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違者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二千元。不過,由於售賣自養寵物及其後代毋須領取動物售賣牌照,故部分商業繁殖者利用這項豁免,以私人寵物飼養人士的名義作掩飾以進行經營,藉此逃避遵從相關法規,當局會加強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