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化不盡是不對,關鍵是怎樣的政治化。
政治是眾人之事。從廣義看,任何事都涉及政治;即如民主政體,權力的行使也有分工,各有專責,不是甚麼事都由所有人參與決定;這是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差別,除非小國寡民,否則沒有辦法可實行直接民主。
就連瑞士聯邦的地方行政區Canton實行直接民主,也主要是可以全民投票修改憲法、法律,乃至政府的法案、政策等;但法理基礎是這些行政區都是主權擁有者,不受聯邦所否決。人口也不多,至多是一百多萬人,大多數是幾萬、幾十萬人。而且,全民投票的修改或否決權也不是經常實行來替代政府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權。這些主權地方行政區實行直接民主的程度雖較高,政府還屬代議制的間接民主。代議制的間接民主是由人民去監督,主要是通過普選制,幾年一次,其餘時間依靠法規、依法施政。法例的建立與修改,由普選的立法機關執行。
政治化的合理範疇,決定因素便在合法和依法。間接民主的制度排除了直接民主,故此,不能以公民直接參與來替代政府依法施政。無論示威遊行人數多少,都是以少數抗衡由大多數決定的間接民主制度。
不經普選,沒有合法依法的投票,示威遊行沒有法理基礎去推翻政府施政。只是迫使政府重新考慮,以便在普選的立法機關或下一次普選採納示威者提出的要求。
像埃及那樣推翻民選政府,便是政變或革命,不是民主。不依法,反對法治的政治化是民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