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子在○六年時醉酒駕駛在屯門發生車禍,導致車上一對男女乘客受傷,男乘客更患上創傷後遺症,兩年後在瑪麗醫院候診時更跳下山坡自殺身亡。肇事男司機的保險公司事後墊支賠償二百三十四萬多元,向女乘客和男乘客遺產管理人賠償,並支付相關法律費用。保險公司現指男司機當時的駕駛行為屬違反保單條款,故公司沒有責任作出賠償,昨日入稟高等法院向男司機追討該筆二百多萬元費用。
原告富勤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被告盧世傑(譯音)。入稟狀指被告在○六年四月十七日凌晨駕車時,在屯門公路支路與杯渡路交界發生意外,私家車撞倒鐵欄四輪朝天。被告事後證實酒精濃度超標,在同年底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和超載等罪成立;車禍令車上男女乘客受傷。其中男乘客更引致精神受創,他在○八年到瑪麗醫院等候留醫時,突然衝出醫院跳下山坡身亡。女乘客和男乘客遺產管理人事後興訟向被告索償,原告遂先替被告墊支,向死傷者們賠償共二百多萬元,現原告指保單中列明若因為司機酒精超標而導致意外,故不會賠償。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若車禍是因司機違法導致,保險公司是不會負責賠償,但會按法例先賠償給受害人,待法庭裁定車禍責任誰屬才決定是否追討。
案件編號:HCA14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