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公司已婚東主在夜總會認識一名十九歲女公關後,聲稱土瓜灣有一空置單位可免費供她入住,女公關入住後翌日,他藉口修理廁所進入單位後突然發難,綑綁女事主並剪爛她的衣服及內衣褲,又用電槍電擊她的大腿,並對她施以性虐待。東主揚言會禁錮她一星期,期間經常用鐵鏈鎖着她的右腳、又向她撫胸非禮,並聲稱要「執番次」強姦女事主,之後替女事主套上狗用滅聲頸圈再以電線接連電槍電擊她。經過近卅二小時禁室性虐折磨後,女事主趁性變態東主離開單位後,用螺絲批敲打單位鐵閘及大叫驚動鄰居報警。警方最終破門救出女事主並在單位內搜出大批性虐器具,涉案東主早上返回單位時被拘捕。
涉案性變態東主關振中(三十歲)昨在高等法院承認非法禁錮、非禮、強姦、企圖令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無牌管有槍械共五罪,法官決定先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並將他還押至本月廿七日判刑。
○五年曾因盜竊罪被判罰款的被告,原另被控盜竊罪及企圖謀殺兩罪,他否認控罪並獲控方批准於法庭存檔。被告與任職室內設計師的妻子及父母同住於大埔的村屋,辯方亦呈上一封被告撰寫的自白書,但沒有公開讀出,據悉身為獨子的被告於信中除向女事主X道歉,聲稱因控制不到私慾而犯案外,亦特別向父親道歉。控方指X已轉工且沒有尋求輔導及不想再提起事件,故沒有提取X的創傷報告。
案情指十九歲女事主X前年二月起在一間夜總會任公關,被告於同年六月到該夜總會消遣時認識她,其後被告不時光顧並與X外出及給予她數千元資助,但兩人沒有發生性關係。同年七月尾被告向X稱土瓜灣有一空置四年多的單位可讓她免租入住,X在同年八月廿九日遷入位於陽光廣場的單位但沒有在上址留宿。被告於翌日表示要到單位修理廁所,X遂於晚上八時回單位開門讓他進入。
被告進入後即發難綑綁X的手腳,剪爛她身上衣物並以內褲碎塞口,再用膠紙封住她雙眼及口,用電槍電暈她並將她抱入衣櫃後離去。被告之後折返表示會困住她一星期並會給她十萬元,經商討下被告答應提前在九月三日放走她,並替她鬆綁讓她洗澡、穿衣及進食,並抱着她入睡,期間又撫摸及吻她胸部;翌日下午被告用鐵鏈綁着X左腳,其後表示願放走她但瞬間又稱捨不得並指要「執番次」,遂在洗澡後強姦X並在她體內射精,之後又訛稱會放她走。
當晚被告又改變主意不願放走X並拿出電槍,以手銬及索帶等綁着她手腳再用膠索帶將她背後被綑的雙手雙腳綁在一起,再將狗用滅聲頸圈套着她頸項,之後將X身上的手銬、鐵鏈及頸圈用電線接駁至電槍,接連電擊她約六至七次令她非常痛楚。X承諾不報警後被告即解開她,並弄壞電槍稱不再電擊她,但又指家中仍有兩支電力更強的電槍,之後又用鐵鏈鎖着她右腳,被告其後離開但揚言早上會回來。X及後以螺絲批敲打鐵閘及大叫鄰居報警,警方最後到場破門救出X並在單位搜出大批性虐器具,被告返回案發單位時即被警方拘捕。據悉警方當日在單位搜出的性虐器具約有五十件,當中亦有假陽具及震盪器等。
案件編號:HCCC 13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