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賣淫廣告走法律罅避刑責

賣淫集團利用手機社交應用程式大賣廣告拉客,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若廣告沒有標明清晰的字眼,較難入罪;而相關的社交應用程式商,亦可以不知情作辯護避過刑責。

境外違例更難執法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有關廣告需要有清晰字眼,才會被控以「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名,若「一樓一」廣告只以性感照及地址作招徠,未必納入此範疇。而東莞的賣淫場所廣告雖然寫明「兩小時任做(性交)」,又有價目提供,但因不屬香港境內,本港執法部門較難插手。

「佢話佢有性需要,自己想搵男人,你無佢符!」律師黃國桐亦表示,單憑性感照或乳房特寫,難以令相關人等入罪。他強調,有關社交應用程式商的利潤並不在於賣淫廣告,因此並不構成依靠妓女維生罪名。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方互動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