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金輝花園舖戶追大業主維修費

位於大圍的金輝花園年前被屋宇署下令修葺公用地方,擁有公用地方業權的大業主新鴻基地產卻未有依令進行工程,並在此期間屋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後,大業主更以一元將公用地方售予法團,藉此將公用地方業權轉歸法團所有。而屋苑一眾小業主則被蒙在鼓裏,最終要夾錢五百多萬元完成修葺工程,事後才知道自己只是「代孭」大業主的維修費。

其中十四名地舖小業主昨集體入稟高院控告法團及大業主,要求法庭撤銷公用地方的業權轉讓、要大業主承擔已付的維修費及要法團交代帳目。

十四名原告均是金輝花園地舖的業主,共持有十五個地下舖位,被告依次是金輝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及屋苑大業主、新鴻基地產名下公司Avante Company Limited(下稱大業主)。

查會議紀錄揭業權轉移

入稟狀指金輝花園落成廿多年,除售出單位外,公用地方的業權一直都歸大業主所有。○九年三月,屋宇署長以建築事務監督身份指屋苑公用範圍出現石屎剝落及生銹鋼筋外露,向大業主發出修葺令,限令六個月內完成有關維修工程。

惟大業主被指未有遵從有關修葺命令,之後屋苑在○九年七月成立法團,大業主則在同年十月以一元將公用地方售予法團。隨着業權轉移,建築事務監督在一○年改向法團發出修葺令,而法團則向眾小業主集資,共耗五百四十多萬元完成維修工程,原告在今年初閱讀管理會議紀錄,始得悉大業主轉移業權之事。

原告指根據法例,法團並無權接收不動產,而且在成立法團時,原告對法團原來接收了公用地方業權一事毫不知情。而當時公用地方的修葺令未解除,法團接收亦屬不合理。

法團一方昨透過管理公司表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便回應,大業主一方則指,未收到入稟文件暫不作評論。

案件編號: HCA 144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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